松陽縣人民政府通告 〔2021〕第1號 松陽松陰溪省級濕地公園範圍包括松陰溪界首至235國道港排線連接橋兩岸堤壩之間(詳見附件),根據《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九項以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至第三項之規定,在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: 一、擅自開墾、燒荒、填埋濕地; 二、採石、採砂、採礦、開採地下水; 三、擅自採集野生植物,放牧(牛、羊等)、獵捕野生動物,撿拾卵、蛋; 四、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,用法律、法規禁止的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; 五、擅自向濕地引進外來生物物種; 六、向濕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質,傾倒固體廢棄物,擅自排放污水; 七、擅自排放濕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、排水設施; 八、毀壞濕地保護設施; 九、違反濕地公園總體規劃,建設與濕地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; 十、其他毀壞濕地資源的行為。 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《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》處理。舉報電話:110、浙江110(微信小程序)。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 松陽縣人民政府 2021年1月6日 松陰溪省級濕地公園範圍圖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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